3个月不发工资,快递员罢工造成老板100多万损失, 老板: 员工必须赔

【案例摘要】

在一个炎热的夏日,南京市的快递行业发生了一场躁动。

3名快递员因为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而集体罢工,这场罢工给老板带来了超过100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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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快递公司属于百世快递在江苏的分公司管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在快递行业红利的推动下,有机会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

然而,疫情导致了强烈的市场竞争和运营成本不断上升,公司开始出现财务困难,负责人为了削减成本选择拖欠8名员工的工资。

在资金链短缺的紧要关头,百世快递决定更换管理人,新的领导层在8月15日补发了员工3、4、5月的工资,并承诺在8月底付清6月的工资。

起初,快递员们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他们理解公司的困境,并愿意为了共同的利益做出一定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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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时间一天天过去,快递员们渐渐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疫情不仅给物流公司带了巨大的打击,也加大了他们自己家庭的经济压力,无法继续为公司垫付快递站货柜的租金。他们曾信任老板,希望他能够履行承诺,但现实却让他们备受打击。

他们意识到自己同意快递公司拖欠三个月工资带来的巨大生活负担,因此尝试与负责人再次协商。

快递公司表示资金不足,只能先支付5人6月份的工资。

仍未领取6至8月工资的快递员因为公司反复拖欠工资渐渐失去了耐心,每个月工资收入对于他们来说是维持生活的重要来源,三个月的拖欠使得他们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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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4名快递员被迫做出了艰难的决定,集体罢工以争取自己的权益。并堵在公司门口,希望换来问题的及时解决。

8月19日,管理人为了稳定员工的情绪,考虑到他们的收入情况和生活窘迫的境地,给4名员工每人预支了一万元,要求他们20日正常上班。4名快递员表示同意。

可是,对于已经对快递公司失去信心的快递员们来说,即使管理人给予他们一万元的预支来缓解生活的窘迫,也不足以恢复他们对领导的信任。拖欠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且这样一次性的预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8月20日他们也没有按照约定正常上班。由于人手不够,快递站大量的包裹无人分件、派单,造成了快递积压,快递公司因此面临着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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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该快递站管理不善,快递积压、延期派送遭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百世快递公司总部对站点开出了高达100万的罚款。

快递员罢工的行为带了无法弥补的后果,百世快递的南京负责人坚称员工必须赔偿损失。他指责罢工是违法行为,并声称快递员们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这场罢工事件引发了对劳动权益和公司管理的广泛反思。快递员的行动和要求彰显了他们的不满,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快递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快递员应该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以案释法】

一、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1、加工承揽关系

加工承揽关系是指一方(加工商)按照另一方(委托方)的要求,为其进行生产或加工服务的一种合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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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罢工争议的快递站是百世快递总部设置在南京的网点,如果快递员使用自己准备的交通工具,与快递站之间没有工作制度的约束,快递站按快递员派送的订单数量结算工资,则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调整。

2、劳动关系

但通常意义上,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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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物流运输,快递员按照快递公司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进行派送快递的工作,快递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工资,则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在劳动关系下,快递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权益和保护,包括工资支付、工时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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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中快递员与快递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受到快递公司制定的工作制度的约束,应当运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权益。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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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快递公司拖欠快递员工资,快递员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提出书面申诉: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说明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并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或仲裁。

2.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快递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追讨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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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种种合法途径可以维权的条件下,心情急切的快递员选择了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形式,造成的后果也将由他们自己承担。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发工资而罢工,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据此,首先要参考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了解双方在工资支付和工作终止方面的权责。如果合同或协议中有相关条款规定快递员不得罢工或约定了双方在罢工情况下的违约责任,那么快递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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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当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和合理预测。是否快递员的罢工行动直接导致了快递公司损失?如果能够证明罢工行动是直接导致公司损失的原因,并且这样的损失是可以合理预测的,那么快递公司有权要求快递员承担部分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3名快递员因公司拖欠工资而罢工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具有造成快递公司工作困难的故意,并且因此导致快递积压,大量包裹无法按时派送,快递公司承担了沉重的违约责任。

快递员罢工与快递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快递公司可以请求快递员就罢工导致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但快递员承担的赔偿是有范围的,快递公司受到总部的罚款处分,是其不能合理解决内部纠纷,使风险逐步扩大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不是处分罢工的快递员,因此快递站不得将100万的罚款压力施加到快递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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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快递站长期拖欠工资致使快递员产生不良情绪在先,快递员在赔偿因其罢工导致的损害时,应当由快递站自己承担一部分。

【引申思考】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始终在呼吁加强劳工保护和监管,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待遇和工作条件。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剥削和欺压。

这场罢工事件给快递员们带来了深刻的伤害和心理压力,也导致了快递站需要承担巨额罚款,揭示了公司的管理问题和劳动权益保护的薄弱。仍需要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和监管,确保雇主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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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罢工事件不仅仅是快递员们为自身利益发声的例子,也值得整个社会对于劳工权益问题进一步关注。希望通过这样的事件,能够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并促使雇主和员工之间建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工作关系。只有在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中,才能实现每个人的尊严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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