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习生杨林娜摄影。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见习记者 张馨心

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谈及该《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轮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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