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麻雀属违法”说明了啥

日前,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作为超大城市,上海提出要加快建设令人向往的生态之城。一个生态和谐的城市必然是一个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城市,《条例》的出台,势必将助力上海生态之城建设。但生态之城建设仅靠出台立法还远远不够,立法只是第一步。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出台立法并不新鲜,如何让这些立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收到实效才是关键。前一段时间,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大学生掏鸟案”的当事人服刑8年多后出狱,与当初判决结果公布时一样,刑罚是否过重依旧是大家热议的焦点之一。事件热议的背后,恰恰体现了公众平时对野生动物保护关注不够,对当时法律规定猎捕隼类野生动物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几乎一无所知,由此可见,加强普法教育迫在眉睫。

市民首先应知道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哪些,我国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且许多并不常见,一般人并不熟悉,难以预判行为后果。例如,中华蛩蠊长约10毫米,从外观看与普通双尾昆虫一样,但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濒危野生动物,猎捕或踩死都可能领刑。还有的野生动物与家养宠物外观相似,可能会不小心误养。此前,云南普洱就有村民捡到两只豹猫幼崽,以为是家猫于是抱回家养,后经邻居提醒为豹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村民才将两只豹猫幼崽交给了警方。公众如果明白“大学生掏鸟案”所掏到的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能就不会引起哗然一片。

本领域普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和盗窃犯罪等不同,后者即使是法盲也知道做不得,而哪些野生动物被保护仅凭伦理感觉是无法判断的,必须查阅行政法规,因而普法具有特殊意义。例如,捕捉麻雀、青蛙是否违法犯罪就不能一概而论,虽然麻雀过去属于“四害”而被大量捕杀,但随着政策调整麻雀变成“三有”保护动物,河南新密、浙江温州都有人因为捕麻雀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在一般人观念中,捕蛙好像不是犯罪,但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却包含了虎纹蛙等十余种蛙,《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91种亚洲角蛙科、树蛙科的蛙类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江苏常州、浙江嘉兴都发生过因捕蛙被起诉或判刑的案例。

不但如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分散,不加强普法会使市民产生法律认识错误。通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只能查到缅甸陆龟、凹甲陆龟、四爪陆龟等30多种禁止购买、出售的乌龟。但是,市民即使购买了上述乌龟之外的其他乌龟依然可能构成犯罪,例如苏卡达陆龟虽在前述名录之外但却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的濒危(EN)等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规定了大约70种受保护的乌龟,如果不小心购买到其中一种乌龟都可能锒铛入狱。

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家喻户晓的意义还在于,当市民遭遇野生动物袭击时,知道在如何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保护好自身,面对突然到访家中的“不速之客”该如何应对,既不伤害野生动物又能依法紧急避险保护好自己和家人,这些知识都需要通过普法来获取。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立法并不等于建设生态之城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法律要发挥效能,离不开主体对法律的认知、遵守与正确适用,离不开公民法律素养的提升,其中,普法意义重大。 (作者:张修齐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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