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例非法卖空被刑事定罪,个人投资者杨得心曾非法获利逾60万港元

界面新闻记者 | 刘晨光

2月27日,香港证监会首次取得法院就透过非法卖空进行证券欺诈的刑事定罪裁决。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当天在无业个人投资者杨得心承认涉及非法卖空的证券欺诈控罪后,裁定她罪名成立,有关法律程序由证券及香港证监会提出。

香港证监会表示,这是法院于涉及非法卖空的情况下,首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就杨得心在涉及证券的交易中意图欺诈而使用欺诈计划所作出的定罪裁决。本案源自一宗“唱高散货”案件的调查,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杨得心曾从事欺诈计划,因而犯了该罪行。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在涉及证券的交易中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的作为、做法或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如干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所订的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三年。

实际上,早在去年11月份,香港证监会就公布了相关消息。在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杨得心联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使用欺诈计划,以欺诈或欺骗其经纪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当中包括就其证券交易向该公司递交一份虚假的中央结算交收指示表格。但当时杨获准保释,

香港证监会指出,当前杨得心被还押,等候2024年3月20日判刑。具体方面,杨得心于2020年5月28日向其经纪行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递交一份交收指示表格,其意是要显示她在另一家经纪商持有1500万股在香港上市的奥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奥栢)的股份,但事实上她没有持有有关股份。该经纪行受到误导,遂容许杨在宣称的股份转让交收前沽售奥栢股份。

杨得心在递交交收指示表格及在沽售奥栢股份时,并无持有任何股份。杨就奥栢股份进行非法卖空后,便着手以较低价格买入相同数量的股份,以在同日填补空仓。她因而获取了约60.26港元的非法利润。

香港证监会提醒中介人有责任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遵守有关卖空的规定,并留意客户进行非法卖空的预警迹象。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提示了非法卖空的预警迹象。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或交收纪录不良的客户在未有事先向经纪行存入股份的情况下,要求沽售大量股份;及零售客户表示其将透过发出交收指示,安排从另一经纪行转入股票,为售股交易进行交收,但却未能就为何不透过该另一经纪行直接执行售股交易而给予可信的理由。

香港证监会指出:“一旦察觉到有上述预警迹象,经纪行应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在执行其客户的交易指令前,客户确实管有相关股票。”

本文来自投稿,作者:界面新闻,不代表p2p信息资源网立场!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202348182@qq.com删除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