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吗?

【案例】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零售户李先生所在的小区业主对小区的物业公司不满意,认为其未严格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为此,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经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物业公司,随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发送了书面解除通知,要求其撤出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物业公司回复不同意解除。那么,李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是否有权解聘物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业主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李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流程规范,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有权解聘物业。其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小区物业,如之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通知期限有相关约定,则按照约定履行。

作者单位:浙江余姚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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