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而复失的遗赠

【案例】

近日,S市卷烟零售户小刚遇到了麻烦。先是小刚的叔叔和姑姑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小刚经营的店铺,并且得到了法院支持。后来小刚又因为私藏猎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小刚经营的商铺和私藏的猎枪都是小刚爷爷去世前留给小刚的。对这家商铺,爷爷还特地立了份遗嘱要让小刚继承。这份遗嘱经过公证后一直由小刚保管。但是老人去世1年后,小刚的叔叔和姑姑却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家商铺。虽然小刚在法庭上拿出了经过公证的遗嘱并且据理力争,但由于其在老人去世后60日内没有做出是否接受遗产的表示,最终法院根据现有事实和法律规定还是判决了小刚无法继承该商铺。

那把猎枪也是小刚爷爷去世前留给小刚的。小刚自幼喜爱枪支,把这把猎枪视若珍宝,一直藏在家里,时常在夜深人静时悄悄把玩。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小刚爷爷的狩猎证时,发现了小刚私藏了猎枪的情况,并推送给了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案由拘留了小刚。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依照法律规定,小刚作为孙子,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小刚的爷爷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商铺赠与小刚,属于遗赠的范畴。小刚在法律上属于该商铺的受遗赠人而不是继承人。他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本案中,小刚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接受该商铺的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赠送或者转让猎枪弹具的,必须经赠送、转让双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赠送或者转让猎枪的,还应当办理持枪证变更手续。

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持有、使用、存放、私藏、出租、借用、赠送、转让猎枪弹具,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刚并不具备持有猎枪的资格以及相应证件。在获得爷爷赠与的猎枪后,小刚抱有侥幸心理,未及时主动将其上交公安机关,属于非法持有猎枪弹具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小刚在持有过程中还存在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浙江绍兴市局

本文来自投稿,作者:红烽烟都,不代表p2p信息资源网立场!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202348182@qq.com删除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