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加价出售卷烟

【案例】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零售户杨某经营着一家超市,刚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几天,一位消费者进店购买某畅销品牌卷烟时,杨某未按照价格标签上的价格而是予以加价出售。该消费者发现后,让杨某退还多收的钱,被杨某拒绝。协商无果后,该消费者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最终,杨某被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经营卷烟一定要按照价格标签上标明的价格销售,切勿随意加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临沂兰山区局

本文来自投稿,作者:红烽烟都,不代表p2p信息资源网立场!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202348182@qq.com删除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